我國嚴辦過期食品 違法者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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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食品處理“看心情”

我國嚴辦過期食品 違法者最高可判死刑

我國法律對於過期食品的去向問題,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僅要求銷售者如實記錄食品的保質期和銷售日期,如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檯銷燬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這種不清晰的界限加上監管不力,導致了過期食品處理長期處在混亂狀態。

據瞭解,大部分商場和超市通過協議退貨的形式,把過期或者臨近過期的食品退還給生產企業,這就給生產企業將過期產品重新用於原料再生產留下了可乘之機。

在收到過期食品後,有的生產企業使用專門的環保焚化爐將過期產品進行燒燬,但成本較高且存在燒燬後的垃圾處理問題;有的企業將過期食品粉碎做飼料或者直接當垃圾扔掉,也存在黴變飼料或污染環境的可能;個別不良企業經過隱藏、更換日期或者作爲原材料將過期食品二次加工後重新上市。

消費者受害可十倍索賠

銷售過期食品是對消費者的欺詐,不論購買者還是食用者,因過期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都可要求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賠償損失。同時,食品安全法賦予消費者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的權利,這是針對食品經營的特別重要性而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在賠償責任方面,生產者和銷售者是有所區別的:生產者只要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因爲通常情況下該行爲是生產者故意爲之,不可能對此完全不知情。

而銷售者承擔十倍賠償金的前提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進行銷售。因爲對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這一專業問題,銷售者在進貨時只能從食品標識等形式上進行審查,如果銷售者無法得知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無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違法之徒最高判死刑

按照法律規定,僞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可處500元至1萬元罰款。除此之外,如果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嚴重食源性疾患,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有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爲,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如果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觸犯該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鏈接

食品過期是指超過了食品保質期,而保質期一般是企業根據食品的原材料、配方、製作方法和其他特點自行確定的。

理論上,企業應進行嚴格的試驗,然後把試驗中得來的保質期再乘以0.7或0.8,以得到一個相對安全的期間。但實踐中,大多數企業沒有進行相關試驗,甚至個別企業在包裝上標註的生產日期早於產品實際的生產日期,造成“提前出生”的現象。因此,單一的保質期仍然是一個模糊的名稱,並無法完整地表現食品的質量狀態。

借鑑

美國食品包裝上一般會根據食物的性質來標明四種日期。其中,食品外包裝箱上都必須標明“銷售截止日期”,這樣就會給消費者購買後的食用、儲存留有餘地;“最佳口味期”是指食品味道或者質量的最佳時間,通常消費者更樂於購買該日期之前的食品;“食用期”接近於我國的保質期,是食物的最後食用日期;“封箱包裝日期”與消費者關係不大,主要便於出現問題時進行追究。

日本 有專門處理過期食品的企業,這些企業將過期食品製成飼料、肥料,或者發酵產生甲烷,作爲工業能源。70%的過期食品能夠得到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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