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字典糾紛案落槌 法院認定其爲未註冊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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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字典糾紛案落槌 法院認定其爲未註冊馳名商標

“新華字典”糾紛案落槌,法院認定“新華字典”爲未註冊馳名商標——捍衛“新華字典”之名《新華字典》在無數中國人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具有“國典”之名。

伴隨知識服務的興起,衆多出版企業紛紛打造各種平臺。2017年6月份,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APP”上線後,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戶下載。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辭書,在觸網後華麗變身的同時,卻因“新華字典”是未註冊馳名商標還是通用名稱而引發糾紛。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訴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餘元。

商務印書館訴討商標權近年來,市面上出現了冠以“新華字典”字樣的多種版本的圖書。

其實,早在1999年,有關部門就制定了對打擊侵權盜版等違法活動的措施,指出“《新華字典》等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重點工具書,這些圖書在漢語言普及與研究,以及語言教學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深受廣大讀者喜愛”。

2015年,國家版權局發佈“國家版權局關於公佈2014年度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的通知”中,就有“雲南‘3·28’銷售盜版《新華字典》案”。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擅自生產和銷售打着‘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導致市場混淆”爲由,與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展開商標保衛戰。2016年10月份,這起涉及“國典”之爭的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帶了共計200多本各種版本的《新華字典》,鋪滿法庭地面。其中僅原告一方就帶來了160多本《新華字典》,包括商務印書館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個版本的《新華字典》,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人民教育出版社於1953年出版的第1版《新華字典》。被告華語出版社也帶來了40多本“實用版”《新華字典》。兩個出版社的《新華字典》放在一起對比,有些連封面圖案設計都非常相近,很難分辨區別。

商務印書館訴稱,商務印書館於1957年出版了其第1版《新華字典》,並連續出版至今,已連續出版了《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年至2015年,原告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的平均佔有率超過50%。截至2016年,原告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全球發行量超過5.67億冊,獲得“最受歡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紀錄及“最暢銷的書(定期修訂)”吉尼斯世界紀錄等多項榮譽。長期以來,“新華字典”發揮着商標的作用,穩定地指向產品的來源商務印書館。經過商務印書館長期使用、培育和經營,“新華字典”已被打造爲辭書領域的精品品牌,積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譽度和知名度,成爲公衆熟知的字典品牌,構成馳名商標。

商務印書館認爲,華語出版社生產、銷售“新華字典”辭書的行爲侵害了原告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註冊馳名商標,且被告華語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爲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40萬元。同時,商務印書館請求法院認定“新華字典”爲未註冊馳名商標。

未註冊馳名商標惹爭議在原被告法庭交鋒中,華語出版社認爲,“新華”本身沒有商標標識性功能,屬於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通用詞彙。《新華字典》的編纂屬於建國初期社會公衆漢字掃盲項目,《新華字典》的命名、編纂、出版發行均由國家推動產生,任何人均無權要求獨佔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相應的商標權益也應由《新華字典》的編撰者主張,商務印書館無權主張。

華語出版社另提供證據稱,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爲正書名的圖書。顯著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徵,是一個標識可以作爲商標的基本屬性。只有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識才能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進而可以作爲商標註冊或保護。“新華字典”是否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徵、是否構成未註冊馳名商標,這是“新華字典”糾紛案中需首先解決的爭議焦點問題。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新華字典”具有特定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着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定的認知聯繫,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徵。相關機構關於“出版行業品牌影響力調查報告”顯示,在參與調查的讀者中有70.34%的人使用過《新華字典》,並有39.3%的讀者知道《新華字典》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從相關公衆對涉案“新華字典”的知曉程度來看,“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範圍內被相關公衆廣爲知曉。從商務印書館使用“新華字典”持續的時間和銷售數量來看,近60年間“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範圍內銷售數億冊,銷售量巨大,銷售範圍非常廣泛。

從商務印書館對“新華字典”宣傳所持續的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來看,“新華字典”已經獲得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從“新華字典”受保護的記錄來看,“新華字典”已經多次受到保護。據此,法院認定“新華字典”構成未註冊馳名商標。專家指出,所謂“未註冊馳名商標”,是指商標的使用者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或者尚未來得及註冊商標,或者註冊申請尚未被覈准,但事實上,經過宣傳和使用,該商標已在相關公衆中有了很高知名度,爲大家認可。現行《商標法》中明確規定,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爲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彌補了我國商標保護體系中原有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搶注”現象。有關專家認爲,由於未註冊馳名商標想要獲得充分保護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因此企業更應立足我國商標保護法律體系的現狀,採取多種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商標權益。近似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涉案商標“新華字典”,經過商務印書館的使用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應該得到法律保護。但是,華語出版社認爲,將“新華字典”作爲商務印書館的未註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將會破壞出版行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損害知識的傳播。

法院認爲,“新華字典”作爲商標,其商譽亦與其內容緊密相連,商務印書館作爲“新華字典”未註冊商標持有人不僅享有權利,更承擔了《商標法》意義上商標持有人對其提供商品質量的保障義務,及與其馳名商標美譽度相稱的傳播正確漢語言文字知識的社會責任。“新華字典”作爲未註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不會破壞出版行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損害知識的傳播。也就是說,將“新華字典”作爲商務印書館的未註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不僅是對之前商務印書館在經營“新華字典”辭書商品中所產生的商譽給予保護,更是通過商標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擔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

業內人士分析,《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權本身即爲對商標獨佔使用的權利,這種獨佔使用針對的是商標本身,而非商標所附着的商品。即便給予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給予的僅爲獨佔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而非出版相關辭書的專有權,不會因此直接造成辭書行業所謂的壟斷。如果商務印書館的實際經營行爲構成了壟斷並符合法律所禁止實施的行爲,相關市場競爭主體可以依據前述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此外,《新華字典》的配色可以說是“經典色”,給消費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細心的消費者會發現,《新華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裝潢是對與其功能性無關的構成要素作了獨特的排列組合,形成了能夠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整體形象。商務印書館發現華語出版社擅自生產和銷售打着“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例如:實用《新華字典》(全新版)、實用《新華字典》(修訂本)、學生《新華字典》(雙色全新版)、學生《新華字典》(全新大字本)、小學生《新華字典》(全新版)、學生《新華字典》(精編本)等,而且,華語出版社的部分字典與商務印書館在先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裝裝潢高度近似。

華語出版社則表示,商務印書館涉案《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有裝潢”,不會使購買者產生混淆或誤認。商務印書館涉案《新華字典》(第11版)裝潢設計不具有顯著特徵及獨創性。華語出版社早在2006年開始出版的系列圖書即採用了上下雙色的裝潢設計,華語出版社涉案《新華字典》與其系一脈相承,並未抄襲商務印書館涉案《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設計。法院經審理認爲,經過商務印書館長期的宣傳和經營,公衆能夠將上述裝潢的整體形象與《新華字典》(第11版)的商品來源聯繫起來。

《新華字典》的裝潢所體現的文字、圖案及其排列組合具有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特有性。華語出版社在與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相同的辭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裝潢設計,足以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華語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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