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的契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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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是否極大地保護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尚不敢確定,但女性在離婚這個時刻的地位,確實隨着新《婚姻法》的實施逐漸顯露出來。女人終於可以大大方方地向男人要錢了,尤其是受第三者傷害的女人。在新 《婚姻法》頒佈實施的4個月中,全國已經先後發生女性在離婚時向丈夫索賠的案件,其中最高索賠的金額已經飈升到了200萬元。但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更多的女性選擇了事前防範,通過婚姻契約維護自己的利益。
■在婚姻契約中,房子、轎車在我的名下,除此之外,如果他提出離婚,要支付我100萬青春賠償費
19世紀的西方人,把女人喻爲心,把男人喻爲腦。女人行事依情,男人行事據理。然而,21世紀的人類卻在婚姻中背離了這條規律,女人變得務實和理性。越來越多的女性開始“算計”婚姻,開始細數着婚姻給他們帶來的既得利益。
接受採訪時,王潔(化名)剛剛與前夫和平分手,住在前夫留下的房子中,王潔並不同意我的說法,“房子本來就是以我的名義買的,不能說是他留給我的。”除了100多平方米的房子,王潔還擁有一部捷達以及前夫按照契約支付的10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從物質保障上講,離婚前後的生活對於王潔並沒有什麼不同,所不同的是她又恢復了自己獨立撰稿人的工作,“逍遙,自在,充實,富裕。”王潔如此評價自己的生活。
說起自己的幸福生活,王潔不免有些得意,“我的幸福是自己爭取來的。我有預感和他會有這一天,所以我提前做了準備。”王潔所謂的準備是指婚姻中她與前夫簽訂的一份婚姻契約。根據契約,房子、轎車全部過戶到了王潔名下,除此而外,王潔要求前夫在協議中籤上這麼一條:如果男方提出離婚,除了平均分配雙方的共同財產外,男方要向女方支付100萬元人民幣作爲補償。
■婚前財產公證偏袒有錢人
在我的理解中,王潔所提的婚姻契約與時下流行的婚前財產公證有異曲同工之處,對此王潔卻並不同意,“婚前財產公證更有利於有錢人,在現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對於男人更加有利。但即便如此,中國男人,也很少能接受這種做法,實際上這種公證很讓人倒胃口,一個孩子剛出生你卻忙着爲他準備壽衣,什麼意思,太煞風景,也太不符合中國國情。”
“我簽署的協定就是爲了對我有利――我不但要得到應得的利益而且要得到超額的補償。”那麼,王潔又是如何讓前夫在這份毫不顯示偏袒自己的協議上簽字的呢?王潔把自己成功的經驗總結爲:步步爲營,循循善誘。
■恰當的時機,周密的鋪墊,不懈的討價還價是締造婚契的三大步驟
首先,簽約要選擇恰當的時機。熱戀之中的男女很難會意識到感情危機的存在,所以要選擇雙方已經從高燒中逐漸冷靜下來,但感情還能保持適當的溫度――還在保質期的時候。因爲溫度完全退卻,雙方之間實際上只是由於習慣而生活在一起的時候,不會再爲對方考慮,所以難於達成協議。王潔說:“以我的經驗看,這個時機通常出現在雙方剛剛開始爲油鹽醬醋爭執,但還能‘牀頭吵、牀尾和’的時候。因爲這時候雙方已經開始彼此傷害對方,但和好時又開始內疚,於是便開始極力地補救,這爲簽約創造了良好的心理環境。”
“其次,事前要做鋪墊,沒有一個男人會一開始就按你選擇的路走,除非你把他灌醉或者把他打暈了,所以你要循循善誘,讓他逐漸進入你的思維邏輯。在我簽約前的那段日子裏,我不斷地向他講社會上發生的拋妻棄子的事情,其中還包括他和我共同認識的一個朋友被丈夫拋棄的悲慘故事。在一次次有理有據的輿論攻勢面前,我的前夫終於意識到保護我權利的重要性,答應了與我簽約。”
“當然要想締造一份完全對自己有利的婚姻契約,你還要有足夠的可以和他討價還價的條件。只有這樣他纔會在關鍵問題上讓步。當時,我的丈夫很想要孩子,而我不想要,我就通過這點和他‘據理力爭’,因爲一旦離婚,孩子肯定是歸我撫養,簽約起碼可以保障我和孩子未來的生活。結果,還沒等有孩子,我們的關係就破裂了,好在我手裏已經有了這份契約。”
■那一刻我從一個良家婦女蛻變成爲一個“壞女人”
王潔的這種理智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接受,事實上她的行爲已經招來了很多人的非議,其中也包括她的朋友以及她的家人,王潔對此頗爲無奈,“在不瞭解我的人的眼裏,我絕對是一個鐵了心靠婚姻賺錢的刁婦、悍婦,但事實上我是被逼到這一步的。雖說‘一日夫妻百日恩’,可真到勞燕分飛的時候,什麼山盟海誓一切都不存在了,那時候剩下的只有錢。就說我前面提到的那個朋友,結婚前也是個天不怕地不怕的人物,爲了成就夫君的事業,結婚後主動退居二線,當了賢內助。結果孩子有了人也老了,丈夫卻提出要跟她離婚。財產分割時才發現住房和車都在別人名下,不屬於共同財產,結果只好領着孩子租房住,從全職太太一跤跌進了無產階級,你說慘不慘。有了這個前車之鑑,誰還不在婚姻中多個心眼。這一點新婚的夫婦很難體會到,事實上,我也是有了切身的經歷才慢慢覺悟的。在離婚之前我們曾經發生過感情的危機。”
“那個時候我正在病中,可身爲丈夫的他,別說主動給我做飯了就連買飯他也不願意。而且就是在這個我最艱難的時候,他向我提出了離婚。我當時怎麼都想象不到,一個曾經死皮賴臉追得你無處躲無處藏的男人會這樣翻臉無情,當時我快要崩潰了。因爲那時我自己有工作,從來不管他要錢,大部分的生活支出是由我負擔的,如果那時候離婚,我可能真要一無所有了。後來他良心發現,主動與我和好了。可憑什麼你說好就好,你說離就離,從那時起,我開始想辦法約束他。”王潔說那一刻,她經歷了從良家婦女到“壞女人”的蛻變。
■陳世美、潘金蓮的勾結與祥林嫂的起義
說起與前夫的離異,王潔相當的平靜,前夫的形象絲毫沒有因爲離婚而在王潔心中打折扣,相反王潔給予前夫很高的評價。王潔說,“我可以理解他的行爲,這世界有太多的誘惑,尤其對男人。他是京城知名的房地產商,長得風流倜儻,穿衣服很有品位,也很有紳士風度,我知道這種男人身邊一向是‘野花圍繞’,想讓他拒腐蝕永不沾很難,有的時候男人是要在其他女人身上驗證自己魅力的,年紀大的男人尤其如此。”
“所以我只能通過簽訂契約的方式讓他有所顧忌。事實上,婚姻中誰都不想讓這份婚契兌現,因爲對於契約的收益方,賠償也僅僅是一種精神補償,想一想,如果離婚他獲得了新歡而你呢?你失去的是你的愛人和你的青春,但他單方面毀約理應作出賠償,起碼可以降低你的損失,不至於讓你人財兩空,一無所得。我鄙夷用婚姻賺錢的人。”採訪中,王潔一再讓我在文章中說明,這是寫給良家婦女看的,不適用於那些就是想利用婚姻賺錢的女人。
“就是這些壞女人讓世界亂起來的,在貴州曾發生過一件事,上百名婦女走上街頭,打着標語‘趕走四川妹,要回我丈夫’,男人永遠不會在好女人身上受傷,能讓男人受傷的只有壞女人,但好女人卻要受到男人和壞女人的雙重壓迫,再不覺悟,良家婦女都成祥林嫂了。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有反抗,祥林嫂的反抗就是從陳世美、潘金蓮手裏奪回自己的利益。”
■澀女人的酸言澀語
王潔說,“女人是這樣一個羣體,在她們談戀愛時,對男人挑剔得簡直是‘雞蛋裏挑骨頭’,襯衫髒了一點,褲子短了一寸,吃飯時有點響動,不太會浪漫……都足以讓她們義憤填膺、無法接受。而她們一旦心有所歸、情有所依、身有所許,馬上變成護娃兒的母雞,時時呵護着她們的心上人。襯衫髒了她洗,褲子短了她買,吃飯時有響動?我怎麼沒注意。不太會浪漫?培養他嘛。於是,男人各個紅光滿面,衣衫整潔,風流倜儻。於是,女人各個腰痠背痛,不修邊幅,人老珠黃。於是,男人尋花問柳,第三者長驅直入,老公揚長而去。這是不覺醒女性普遍的悲哀。
“更苦的是帶孩子的離婚男人似乎沒幾個女人挑剔,而帶孩子的離婚女人卻比大齡女青年還‘臭’,年齡加孩子,足可以葬送離婚女人的一生。而男人呢?可以哄着18歲的小妞兒,再掏個仨瓜倆棗的所謂撫養費,淨等着女人養大他的孩子。因爲他們最清楚,不論到什麼時候,孩子也得管他叫爹。”
■男人中也有心酸事
王潔的酸言澀語自然激起男人的一片憤慨,採訪中一位姓孔的男士顯得有點義憤填膺,“別以外離婚都是男人的錯,有的女人比克格勃還狠呢!盯梢、盤問、搜口袋,言語敲打,連騙帶詐,比對付階級敵人有過之無不及。你以爲所有的女人都是林黛玉,也有孫二孃,動起手來,絕對不是花拳繡腿,砸在你身上跟鋤頭似的。”孔先生自言是在兩年前逃出牢籠的,“當時別說是婚姻契約了,只要她和我離婚,我什麼都答應她,因爲沒房子,最後家裏所有的東西都判給了她。知道嗎?最後她搬東西的時候,把窗框都拆了,屋子裏滿是罵我的話,碰到這種女人,男人能不離婚嗎!”
■婚姻上的是是非非,似乎只有法律才能給個公平的了斷,然而“清官難斷家務事”,在這點上,法律也有自己難言的苦衷
採訪中王潔向我們出示了那份婚姻契約書,從形式上講契約與商業文書一般無二,上面有夫妻雙方的簽字並蓋有公證處的大印,這是一份完全符合法律標準的文書,由此產生的法律效力使王潔在離婚過程中順利地獲得了賠償。王潔說這是法律的勝利,是社會進步的勝利。
但是,事情總是有正反兩面,一方面,我們的確看到了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但同時我們也意識到正是由於法律的無奈才導致了這種婚姻契約的產生。
王潔說,“如果沒有這份和約,我不敢保證離婚時法律一定會給我一個‘公正’判決,按我女友前夫的實力,她離異後的生活只會比我現在更好,但她爲什麼會淪落到這個地步呢?因爲,她的前夫離異時把自己的財產‘做沒了’,公司賬面上一片虧空,有若干虧欠朋友的借據爲證。”
根據新《婚姻法》中新增的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據朝陽區雙橋法院法官劉超介紹,在離婚財產的界定中,目前法院採取的是“誰主張誰取證”的制度,即要求權利的主張者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據。原則上執法機關不插手取證。其實即使是插手也不見得會有很好的收效。在國外三權分立的司法建制使司法機關有權對當事人的銀行狀況進行調查,但在我國,即使是執法機關在調查中也必須提供賬號、姓名並且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謂困難重重。執法者尚且如此,更別說平頭百姓了。爲了尋找證據,當事人不得不動用各種“非常”方法,包括請朋友跟蹤,請私家偵探。然而,跟蹤、偷拍得來的照片、錄像能否成爲有效證據,還是法律界爭議的問題。
■生活在婚姻契約之中
法律的無奈使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事前防範,即簽訂婚姻契約。目前國內已經有人像訂立企業“合資”協議書一樣起草、簽訂各種的婚姻合同。比如婚前財產公證,又如婚後把對方親戚的要求,經濟劃分的要求,生育及撫育的要求,保持自我與獨立的要求,還包括若離異後的諸多“後事”,都明晰地落在“婚契”之中。
當我們開始接受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並開始探討由此發生的經濟利益時,我們突然發現,愛情在我們話題中黯淡了。有人甚至說:“愛情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成了精神的奢侈品。人們在忙於生存的奮鬥中,愛情只是餐後的一道可有可無的甜點。”這是否太過於冷酷?愛情至上者定會爲今日或是說明日此種婚姻的落實倍感痛心,但他們應該瞭解,“婚姻契約”也是一種保持家庭幸福的老方式。列寧和克魯普斯卡婭組建家庭時,就曾互訂協議,後又在生活中不斷補充,形成平日裏共同執行的“合同”。今天的婚姻較傳統更顯開放,夥伴型的婚姻更適於有一套“契約”維繫和延續。
“契約”之於婚姻算是一種進步嗎?只能說是對現代社會婚姻的一種對策。那未來會怎樣呢?恩格斯曾說過,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財產關係消除之後,或是說在“資本經濟”派生的一切經濟考慮消除之後,才能普遍實現,“到那個時候,除了愛慕之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無疑,這是個遙遠又遙遠的美景。
婚姻不是一時一事的過程,而是一個有序的系統。在我們建立“兩個人企業”的時候,在我們經營它的時候,我們不要忘記這個“企業”的性質是“合資”,產品是共同享有的“效用”,功能是“幸福”,貫穿過程的是“感情”。相信懂得這個道理並選擇於此的人是成熟且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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