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行交警寶馬女被判2年 網友質疑稱應嚴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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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行交警寶馬女被判2年 網友質疑稱應嚴判

今年1月17日14時許,劉育紅駕駛無號牌寶馬Z4轎車,在行至鄭州市九如東路與黃河南路交叉口時,闖紅燈後被執勤交警查處。

據法制網昨日報道,公訴機關指控,交警查處後,要求劉育紅出示駕駛證,並下車接受處理,但劉育紅不但沒有下車,反而要駕車駛離現場。看到無法繞行,劉育紅駕車前行,交警傾倒在車引擎蓋上,劉仍未停車,後被羣衆駕車逼停。

近日,拖行交警寶馬女宣判,因爲觸犯交規導致交警查處,但是沒想到沒認識到錯誤,還立馬開車逃跑,將交警拖行千米,但是沒想到的是羣衆見義勇爲將其罵停,對此很多人稱即便是懺悔,拖行交警寶馬女的行爲也十分的齷齪,應該嚴判。

法院認爲,劉育紅因交通違章被查處,採取駕車拖行交警的暴力方法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因未對執勤交警身體造成較大傷害,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宣判的同時,還對劉育紅髮布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駕駛機動車輛。

據瞭解,《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禁止令”。爲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法院會在對犯罪分子判處管制、緩刑的同時,根據案件必要性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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