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童爲救落水夥伴身亡 獲賠近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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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小孩放學後結伴去玩耍,其中一個不慎跌落水中,另一個10歲孩童小林不假思索地跳水救人。結果不幸身亡,爲此小林父母將垂釣園的經營者及學校訴至密雲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9萬餘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垂釣園的經營者王某給付小林的父母各項損失51萬餘元,密雲縣某小學給付小林的父母各項損失7萬餘元。

10歲男童爲救落水夥伴身亡 獲賠近60萬

小林的父母訴稱,今年4月28日下午,小林所在的學校臨時放假。中午放學後,小林與同學小東(8歲)各自回到家中吃午飯。當天下午2時許,小林與小東、小成一起到王某開設的垂釣園玩耍,小東在魚池邊趴着逮蝌蚪時,不慎落入水中,小林見狀脫掉鞋襪跳進水中救助小東,適遇一退休教師經過事發現場,同小成一起將小東救出,可小林不幸溺水身亡。今年7月6日,密雲縣民政局爲小林頒發了“北京市見義勇爲人員”證書,確認小林的行爲爲“見義勇爲行爲”。

小林的父母隨後起訴了垂釣園經營者王某和小林所在的小學。經法庭釋明,小林的父母明確表示放棄追加受益人小東爲被告。庭審中,二被告均認爲自己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原告損失,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小林見義勇爲、勇救落水同伴的行爲,彰顯了其優秀品質。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開設的垂釣園園內魚池佔地面積4900平方米,水深2米左右,距村莊較近,未設警示標誌及安全防護措施,事發當天大門未鎖,對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潛在威脅和隱患,是導致小林溺亡的主要原因。王某作爲魚池的經營者,對魚池負有管理責任,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小學4月28日下午臨時放假,在放假前雖召開全校師生大會,通知放假事宜,並強調放假期間的安全問題,但未事先通知學生家長,也未提醒家長對放假的學生進行監護,故其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心小學對小林之死應負有一定責任。小東作爲無行爲能力人,其監護人應當對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其人身及其他合法權益。小東在放學後已經回到家中,其母在家,應當知道小東下午放假之事,卻疏於監護,致使小東到危險的魚池玩耍,造成落水後小林施救溺水死亡的後果,其監護人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小林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但小林的父母表示不在本案中追究小東監護人的賠償責任,法院予以准許。最終,法院判決垂釣園的經營者王某給付小林的父母各項損失51萬餘元,密雲縣某小學給付小林的父母各項損失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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